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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哈密瓜被诉商标侵权判赔5000元?有没有这项证据很关键

王女士在西安经营着一家果蔬店,平时她丈夫会去各大市场进货,然后放在店里售卖。然而怎么都没想到会因为一批哈密瓜被起诉商标侵权,并需赔偿5000元?



今年2月,王女士在店里工作时收到了一份快递,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查看了判决书内容后,王女士才反应过来,之前售卖的一款名叫“沙地蜜瓜”的哈密瓜存在问题,涉嫌侵权。

“法院判决说我们卖的哈密瓜上面贴了晓蜜25号’的商标,这个商标是海南一家公司注册过的,我们没经过他们公司同意就使用,存在侵权,要赔偿5000元的损失。”王女士说,她之前收到过一份开庭通知,当时没在意,直到收到判决书才反应过来,但王女士认为这些货都是从市场进的,他们不是故意侵权。

“除了我们店,还有8家卖水果的店都被起诉了,但真正给我们卖货的人没被起诉。这些标签本身就在哈密瓜上贴着,我们自己不会再二次加工修改标签,现在出事后,我们都不敢再随便进杂牌子的货了。”



据西安中院出具的判决书上显示,原告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王女士经营的果蔬店。经法院查明,2021年,陕西某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称,原告授权其对市场上存在的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取证,为留存证据,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2月21日,公证人员与某法律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王女士经营的店铺,进入店内后,委托代理人在店内购买了“沙地蜜瓜”一个,并进行相关取证工作。

中院认为,2013年2月21日,商标局核准第10304396号“晓蜜”商标注册,注册人为原告,商标有效期为201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因此,原告作为合法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就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王女士表示目前她已提出上诉,等待最终判决。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选择追溯货源,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果蔬销售商的确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存在侵权行为。

但是,《商标法》也有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销售商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为避免销售方侵犯他人的商标权,销售方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而且尽量与供方签订书面的进货合同,并保留好进货发票,关键时刻以证明货物的合法来源。

不管是销售方还是生产厂家,都应该提高商标意识,在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同时,也要做到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如果遇到商标纠纷问题不要惊慌,要懂得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联系高沃,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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