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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全额判赔300万元!山东高院:商标权利的保护边界并非以商标公告为限



裁判要旨



颜色组合商标是与图形商标并列的一种商标类型,其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仅为颜色的组合,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具体使用方式,由商标申请人自行选择并经商标局审查通过后确定的。但颜色组合商标受制于商标标志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客观上以一定的图形方式呈现,但不能据此而限定该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方式,将原本由颜色组合一种构成要素构成的颜色商标认定为由颜色组合和图形两种构成要素构成的图形商标。通常情况下,一种标志被作为商标保护的前提之一是获得了核准注册而非进行了申请或注册的公告,商标公告仅是起到了一种公示效果,即该商标已被申请注册或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保护的范围一般仍应通过商标注册证确定。作为特殊商标的颜色组合商标,其属性和使用方式可以依据商标申请书来确定或根据商标权人实际使用方式确定,不能仅以商标注册证上或商标公告上标注的商标图样机械的认定颜色组合商标为图形商标,商标权人只能以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形式使用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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