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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怡宝”商标权纠纷的513万

022.6.29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审宣判案件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




简单了解下: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龙环有限公司,系由数个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内联企业,后名称变更为“蛇口龙环饮料有限公司”。199332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怡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1996年,该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由原告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进行过数次股权变更,目前名称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1992年6月开始,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陆续申请多个“怡寶”“怡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第18类、32类、40类等。1992年6月开始,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陆续申请多个“C'estbon”或含有该文字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第29类、32类、40类等。其中,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第1789131号“”商标和第1794139号“”商标分别于2002年6月14日和6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2年6月13日和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茶饮料(水)、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更值得一提的是自1989年11月开始到现在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前身就一直在获得各种奖励、以及荣耀;



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零售等。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的方式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主管部门进行了域名备案。并于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10月24日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3个“YIBAO怡宝及图”商标,其中2个被核准注册;于2017年7月24日和2018年5月31日在第13类、16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14个“C'estbon怡宝”(上下排列)商标。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核准注册的2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其余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已分别予以无效宣告或决定不予注册,并均在裁决书中认定: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怡宝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2019年3月开始,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又在第3类、第5类等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怡宝”“C'estbon”或含有该标识的商标,其中申请的商品还包括第20类骨灰盒、棺材及第24类寿衣,均被驳回。此外,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还曾申请注册“娇兰美妆GUERLAINBEAUTY”“娇兰美妆GUERLAINSPA”等商标。




2018年2月11日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向洁士宝公司及其股东发送律师函,但未有明确回复,同年八月开始对洁士宝公司网站、公众号、经营场所进行取证;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庭前会议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定洁士宝公司赔偿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37,24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1,91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每一个品牌的成长都离不开经营者的辛苦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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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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