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怡宝”商标权纠纷的513万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零售等。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的方式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主管部门进行了域名备案。并于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10月24日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3个“YIBAO怡宝及图”商标,其中2个被核准注册;于2017年7月24日和2018年5月31日在第13类、16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14个“C'estbon怡宝”(上下排列)商标。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核准注册的2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其余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已分别予以无效宣告或决定不予注册,并均在裁决书中认定: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怡宝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2019年3月开始,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又在第3类、第5类等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怡宝”“C'estbon”或含有该标识的商标,其中申请的商品还包括第20类骨灰盒、棺材及第24类寿衣,均被驳回。此外,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还曾申请注册“娇兰美妆GUERLAINBEAUTY”“娇兰美妆GUERLAINSPA”等商标。 2018年2月11日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向洁士宝公司及其股东发送律师函,但未有明确回复,同年八月开始对洁士宝公司网站、公众号、经营场所进行取证;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庭前会议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定洁士宝公司赔偿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37,24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1,91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业知识每日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