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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不能乱用:老字号“楼外楼”商标被侵权 网店被罚没78万元

近日,从网络获悉,因销售侵犯“楼外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天猫开设“西湖楼外楼”旗舰店的一家网络公司被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罚没78万元。



创始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楼外楼”是杭州知名老字号和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澎湃新闻在其天猫平台官方旗舰店看到,售卖商品包括月饼、绿豆糕等糕点,东坡肉、酱鸭、叫花鸡等熟食。


今年初,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楼外楼”举报,称天猫平台出现一家“西湖楼外楼”旗舰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调查发现,“西湖楼外楼”旗舰店的运营主体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其于2021年底开设“西湖楼外楼”旗舰店,在售的14个食品类礼盒商品的外包装、网页均标注“西湖楼外楼”,与“楼外楼”品牌商标近似,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排名靠前。据统计,开始销售至案发的一个月内,“西湖楼外楼”完成订单900多笔,销售1866盒侵权商品,经营额36.52万元,获利15.92万元。



据了解,“西湖楼外楼”旗舰店所售产品包括坚果、酱鸭等,部分委托公司生产包装,部分采购后自行装入标注“西湖楼外楼”字样的礼盒销售。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西湖楼外楼”旗舰店的运营主体违反《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网络销售侵犯“楼外楼”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没78.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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