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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概述申请人如果希望自己的发明受到美国专利制度的保护,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递交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递交相关的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其审查员会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要求的保护范围对申请进行可专利性审查,只有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内容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时,才会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 今天我们来详细的聊一聊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具体流程: * 美国专利申请类型 美国专利商标局保护的专利按照申请主题的不同可以分为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三种。 按照申请流程不同可以分为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国际申请(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和后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 美国专利申请具体流程 第1-5步是申请人在正式进入申请流程之前自行考虑新的发明构思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的步骤。如果明显不具有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则不需要再花时间精力进行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认为发明具有可专利性,则可以针对申请类型、申请策略、申请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选择最适合的申请方案。 确定了申请方案后,申请人应当准备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作为递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用于审查的材料。申请人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文件,也可以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完成这一工作。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每一份专利申请会被赋予一个独一无二的申请号,并被分配相应的分类号。根据申请文件涉及的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将被分配给对应技术领域的审查员进行可专利性的审查。 一般来说,审查员首先会审查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否需要进行限制或选择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中所涵盖的范围涉及互不相关的两个发明,会要求申请人从中做出选择。申请人必须从中选择一个发明作为此次审查的对象,而未被选中的另一个发明可以以分案申请的形式重新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 在实质性审查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具有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审查员针对申请中的缺陷向申请人发出的第一封审查意见一般是非最终的驳回(Non-Final Rejection,又称为Non-Final Office Action)。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必须做出答辩或修正。通过反驳审查员的意见或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克服缺陷。如果该缺陷得以克服,并且申请人的回复中没有引入新的缺陷,审查员将会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回复没有成功克服先前的缺陷,则会向申请人发出第二封审查意见,一般为最终驳回意见书(Final Rejection,又称为Final Office Action)。如果在这一阶段,申请文件中已经有部分权利要求通过审查,或者审查员明确指出通过怎样的修改就可以克服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申请人可以选择删除没有通过审查的部分权利要求或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这样审查员将会将申请人的回复录入系统并发出授权通知书。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申请人一般很难在这一阶段直接获得专利授权。如果申请人不想放弃申请,可以通过递交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提出上诉(Appeal)或递交后续申请的方式来确保审查流程不会终结,并在之后继续寻求专利授权。所以,美国申请一旦收到“最终驳回”,是否意味着申请以失败告终?有关这一情况分析。 收到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授权费,方可获得授权,且授权后申请人还需在一定年限之后缴纳维持费以维持专利。另外,在申请正式授权之前,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或部分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的方式,以更好的保护该发明方案。 看到这,相信申请人对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缴纳必需的费用。为了鼓励个人发明以及中小型企业的创新发明,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中小型实体和个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费用减免政策,具体的减免情况可以查看以下链接:美国专利申请的官费减免如何定义? 美国专利仅发明专利需要在授权后缴纳维持费,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均无需缴纳。发明专利的维持费分为三次缴纳:第一次是在专利授权后第3.5年缴纳;第二次是在专利授权后第7.5年缴纳;第三次是在专利授权后第11.5年缴纳。需注意的是,上述3.5年、7.5年和11.5年均为缴纳维持费的绝限日,在上述绝限日的6个月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就会开通缴费窗口,申请人可以开始缴费。一旦超过上述绝限日,申请人还有6个月的宽限期(grace period),在宽限期内还可以在缴纳一定滞纳金(Surcharge fee)的前提下缴纳维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