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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占比5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50%)。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引导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相关分配因素统计数据不全的地方,引导资金预算数参考其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类似的省份并结合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相关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定相关规则,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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