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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我厅起草了《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门决策”实施办法》(鲁工信法规〔2019〕240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反映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创新创业指导处

邮箱:cxcyzdc@shandong.cn

电话:0531-51782520

附件:1.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17日

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山东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坚持纵深梯度培育,坚持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70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和本细则,自行组织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属于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组成部分,有关情况按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上搭建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参评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成长帮扶系统(http://tdpy.smesd.com.cn/),各市、县(区、市)建设相应平台或系统,加强与培育平台对接,搞好数据收集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结合山东省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将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省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强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成长帮扶措施,加大精准培育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深入推动《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落实落地,大力实施国家重点项目引领、育种扶苗、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协同、数字化转型、资本赋能、双循环融入、人才汇聚等八大工程,积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大“专精特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复制推广,树牢发展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带动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实施之日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即行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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