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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从“周黑鸭”商标无效宣告案,看五年期限及驰名因素之认定!

01

裁判要旨

本案中,周黑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该公司的“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故周黑鸭公司有关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要求的自诉争商标注册之日起超过五年情况下的程序启动条件,其有关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应当受到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时间的限制。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驳回周黑鸭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02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1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对赵洪德名下2012年核准注册的第7308630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在商标评审阶段,周黑鸭公司提交了包括三件引证商标在内的相关证据,并指出其中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5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124128号《关于第7308630号“周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认定周黑鸭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其中不成立理由包括:

(1)周黑鸭公司的请求已经超过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

(2)周黑鸭公司所提交的引证商标三虽为驰名商标,但其申请注册日期晚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损害引证商标三商标权益的情形。

周黑鸭公司遂就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黑鸭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黑鸭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不能将周黑鸭公司所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予以孤立看待,周黑鸭公司作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不应受五年时效的限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损害了周黑鸭公司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益。


03

争议焦点

一、周黑鸭公司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已超过五年期限;

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

04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05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周黑鸭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焦点分析

一、周黑鸭公司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已超过五年期限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诉争商标于2012年10月27日获准注册,周黑鸭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因此,对于周黑鸭公司所提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实质审查范围。被诉裁定和原审判决有关周黑鸭公司所提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结论正确,周黑鸭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周黑鸭公司主张其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对此本院认为,因周黑鸭公司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其提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应当满足其“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达到驰名程度和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注册等要件。周黑鸭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批复的作出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亦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周黑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三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故周黑鸭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要求的自诉争商标注册之日起超过五年情况下的程序启动条件,其无效宣告理由应当受到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时间的限制。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诉裁定与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周黑鸭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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