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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规则改变,全品类保护注册会不会成为过街老鼠!

在全品类注册保护的做法流行了N年之后,很多有些规模的企业都基本上注册了很多全品类商标,防止商标被蹭流量,减少未来维权的成本,可是面对新的商标法,新的现实情况,又有多少企业能讲清注册这些商标的正当性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增加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那么:如何认定“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这两个主观条件?以预防为目的全品类申请的防御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从字面意思上,防御、囤积、转让等都是使用商标进行的行为,似乎都可称作广义上的“使用”。那么,防御、囤积、转让等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使用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上述防御、囤积、转让等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既然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均不属于商标使用,那么以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自然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在新的商标法修订草案的最初版本中,第四条新增规定的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无“恶意”的限定,因此,按此逻辑对防御商标必然造成误伤。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在最终版本中增加了“恶意”的限定。但依然存在的问题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一个动态的主观条件,该如何准确认定? 

防御商标是否属于善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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