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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

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推进株洲·中国动力谷建设,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入驻在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以及近3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  认定基本条件


第三条  认定瞪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积极参与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状况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轨道交通、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航空、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值。


(五)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以下标准。


1. 入驻在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亿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2. 近3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购地建厂3年内,年销售收入区间在1亿元—4亿元,销售收入2年内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力争挂牌上市。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本条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六)符合株洲高新区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认定流程


第四条  成立瞪羚企业管理办公室,开展瞪羚企业日常管理及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天元国税分局、天元地税分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创业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高科集团、天易集团等单位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


(一)申报。每年4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区产业发展局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材料,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审计、监察、法制、创业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高科集团、天易集团等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及拟认定瞪羚企业名单,报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最终审定。


(三)终审。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审核认定。在株洲高新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瞪羚企业名单在《株洲新区》报、株洲高新区网上进行公布。


第六条  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牌,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瞪羚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500万元的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支持。


(二)项目资金支持。优先获得向国家、省、市申报项目资金支持推荐。


(三)融资支持。瞪羚企业可获得“株洲高新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进入科技银行便捷贷款审批通道,获得贷款。优先获得株洲高新区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推荐企业入驻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专业园区,对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五)人才支持。享受株洲高新区 “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计划”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区产业发展局负责瞪羚企业的日常管理,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区瞪羚企业借用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的,由区产业发展局与借款的瞪羚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使用期间,每年6月底前回笼一次。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到期不能归还的,由区产业发展局督促企业还款、履行资金追索责任,对超期3个月仍不能归还的,由区产业发展局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因企业破产倒闭等不可预计因素导致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发生损失的,按照“程序合规,尽职免责”的原则,由区产业发展局提出处置建议,报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按相关程序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支持企业的信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对该企业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上述政策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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